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杨建君、郝铁军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4民初985号
原告:杨建君,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鑫雨,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铁军,男,196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现住滦平县。
被告: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富强小区1号楼1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张德贵,该公司经理。
原告杨建君与被告郝铁军、承德世纪兴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杨建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建君撤诉处理。
审判员  崔晓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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