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2456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富强小区1号楼1单元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68107278N。
法定代表人:张德贵,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振环,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承德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三地沟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5713427682。
法定代表人:杨玉锡,职务:经理。
被告:***,男,1973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满族,居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磁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3800.00元,减半收取269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31900.00元,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司利国
人民陪审员 谢淑荣
人民陪审员 付文雅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