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821民初3609号
原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承德县下板城镇下板城村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1MA083J4R9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山庄(隆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滦平镇富强小区1号楼1**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68107278N。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生产经理。
原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33.85元,由原告****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