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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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30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33号B座22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721970752T。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沿江东四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86462169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东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917501565。
经营者:**。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追缴诉讼费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5民初16435号、(2022)粤0605民初194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分别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87043.44元、1079843.5元;被执行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07984.35***请执行人中山朗斯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办案联系卡。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广东省不动产查控系统和佛山市查控网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并对有价值的财产采取了以下措施:
1.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0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至2024年1月2日;
2.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室××层××号××号××号××号××号××号××号××号××号的车位房地产权,查封期限至2026年1月2日,结合本院另案对该小区车位一批进行拍卖、变卖无一成交的实际情况,上述财产暂无处理价值,待相关市场环境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依法处理。
此外,被执行人名下均未反馈有其他财产性权益登记。
上述查封期限届满后将自动解封;申请执行人认为需要续封的,须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三、执行中,被执行人佛山市丽雅翠湖尚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
四、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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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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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三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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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谭圳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