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7民初1592号
原告: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33号B座22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721970752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时代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钟边院前综合楼(土名“灰沙坦”)三层B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78314975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时代誉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