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20执复202号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市民中心C305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3005907069935。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33号B座22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721970752T。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61号卫星大厦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73475U。 法定代表人:**。 复议申请人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称深圳工信局)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以下称执行法院)作出(2022)粤2072执异515号执行裁定,向执行法院申请复议。执行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在执行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景天公司)与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公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9)粤2072执6639号]中,依法冻结、划扣公众公司在平安银行深圳分行开立账号为1101********的银行账户存款30661元,深圳工信局以上述银行存款为监管账户中的财政专项资金为由,于2022年9月13日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2019)粤2072执6639号之四执行裁定对公众公司上述银行账户存款30661元的执行措施,并将已划扣的款项执行回转至深圳国库。执行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22)粤2072执异515号执行裁定,驳回深圳工信局的异议申请。 执行法院查明,景天公司与公众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公众公司未履行(2019)粤20民终124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2019年8月2日,景天公司向执行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予以受理,案号为(2019)粤2072执6639号。执行中执行法院于2019年9月5日冻结公众公司在平安银行账号为1101********的银行账户存款30661元,并于同年9月25日划扣该银行账户存款30661元。执行法院将涉案执行款支付景天公司,该案于2019年9月30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执行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执行法院(2019)粤2072执6639号案于2019年9月30日执行完毕,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于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执行异议,但深圳工信局于2022年9月13日提出本案异议,明显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法院对其异议申请依法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工信局的异议申请。 深圳工信局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2022)粤2072执异515号执行裁定,指定执行法院依法受理并支持深圳工信局对(2019)粤2072执6639号案提出的执行异议。事实与理由:执行法院受理了景天公司与公众公司(2019)粤2072执6639号一案,深圳工信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监管账户内的财政资金不是公众公司的财产,不能用于履行公众公司的义务,执行法院依据(2019)粤2072执6639号执行裁定扣划了账户内财政资金的执行措施系错误的,应当依法受理深圳工信局的执行异议。执行法院驳回深圳工信局的异议申请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景天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公众公司未陈述意见。 本院查明,本院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深圳工信局作为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公众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30661元)提出的书面异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处理,执行法院对此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现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2019)粤2072执6639号执行案中,执行法院于2019年9月5日冻结涉案银行账户存款30661元,并于同年9月25日扣划该银行账户存款30661元,在将涉案执行款支付景天公司后,该案于2019年9月30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而深圳工信局于2022年9月13日提出本案异议,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故对深圳工信局提出的本案异议,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综上,深圳工信局的复议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2)粤2072执异51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彬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