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时代天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4272号 原告: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联,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市时代天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曾用名:佛山市时代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 上述当事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