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2022)粤0115执18294号之一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5执182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西洲村新塘大道西620号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721970752T。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礼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礼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61号卫星大厦1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6373475U。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建设三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195291759D。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5民初181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向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6240元及利息(以1624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16240元的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元由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担。因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经权利人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由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证券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2022)粤0115执6659号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粤HP××**、粤H1××**、粤H8××**车辆的档案;本院(2021)粤0115执14173号案拍卖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花园××号××层××车位,上述车位经过一拍、二拍均未成交;(2022)粤0115执12323号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街××号××层××车位;(2022)粤0115执6659号案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街××号××层××车位。本院委托端州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位于***1号****B幢101、102、103、104、105【肇端商00647】和***1号****C幢1卡、2卡、3卡、4卡、5卡、6卡商铺【肇端商00648】的十一处商铺,肇庆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回复该不动产均已办理个人名下不动产权证,无法协助查封;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地的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和广东省肇庆市第二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的端州区人民法院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消极履行的行为依法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没有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5民初181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内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措施没有提出异议。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陈奕衡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