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802执845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西洲村新塘大道西620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礼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礼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61号卫星大厦130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1802民初114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景天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84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7月22日起计至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8元,由被执行人深圳公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执行。
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和传统查控方式向银行、房管、车管、国土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另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听证,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调查结果及执行情况予以认可,但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亦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802执845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招跃温
审判员 李绮雯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