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邢台金亘商贸有限公司、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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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125财保205号
申请人:邢台金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南羊市道131号3号楼2单元1层西区户。
法定代表人:苏哲,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2MA0E902MIE。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会卿,河北峥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行唐县市同乡毛照村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李华飞,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5752408519N。
申请人邢台金亘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92万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申请人邢台金亘商贸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保函(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保全金额为玖拾贰万元整)。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邢台金亘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存款92万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邢台金亘商贸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又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范进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魏亚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