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民初301号

原告:**,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行唐县升仙桥南路九都商贸城北区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林讳,职位:经理。

被告:***,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与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西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康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