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民初301号
原告:**,男,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告: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行唐县升仙桥南路九都商贸城北区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林讳,职位:经理。
被告:***,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与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白西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康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