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申778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行唐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行唐县升仙桥南路九都商贸城****。

法定代表人:李林讳,该公司执行董事。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石来生,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行唐县。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程大嘴,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辰公司)及一审被告石来生、程大嘴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1民终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出借资质关系合法,因出借资质关系产生的利益及纠纷受法律保护。这样的判决明显不符合我国的核心价值观,违背我国法律的规定,是在鼓励违法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我国法律规定追偿权纠纷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二是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被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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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作为从事建筑工程的建设施工企业,应当明知其出借资质给无施工资质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的规定,为了收取管理费仍将其资质出借给申请人,其应对出借的法律后果明知。后被申请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了违法后果,被申请人不能为自己的违法后果向申请人追偿。2.原审法院认定石来生借用资质,为实际施工方,应承担偿还责任,属于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只依据被申请人提供的一个现金支票存根上有石来生的签字,就认定石来生为实际施工人,证据不足,属于主观推断。申请人邀请哥哥石来生来工地帮忙,石来生帮忙领取支票并签字,并不能证明石来生就是实际施工人。另案已生效并执行完毕的民事判决书均无石来生是实际施工人的表述,且被申请人也没有提出石来生和***共同借用资质,是实际施工人应承担偿还责任。原审法院突破已生效判决书的既判力,对已判决的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另行作出新的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综上,请求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查明,***方认可其与远辰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方是实际施工人,收益归实际施工人所有。另案生效民事判决已确认远辰公司对***所欠藁城区蔡家岗建设钢模板租赁站租赁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远辰公司承担了清偿责任后,主张***、石来生借用其公司资质,应对其所欠租赁费承担最终责任,符合建筑行业的交易习惯,原审对此予以认定,并判令***、石来生偿还远辰公司相应垫付款及利息,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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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振辉

审判员  郭宝永

审判员  葛 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