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1民终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行唐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行唐县升仙桥南路九都商贸城北区三层。
法定代表人:李林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边剑辉,河北世纪联合(赞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程大嘴,男196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来生,男,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行唐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远辰公司)、程大嘴、石来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石来生不承担偿还远辰公司垫付款28万元及其利息或将本案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其与远辰公司属于挂靠关系,远辰公司明知该挂靠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远辰公司仍与其形成挂靠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远辰公司向另案当事人支付的28万元不应向其追偿,应由远辰公司自行承担,一审判令其返还2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13日,蔡家岗租赁站以租赁合同纠纷起诉***和远辰公司,2018年3月14日,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09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依法解除双方于2005年4月28日签订的钢模板租赁合同;二、***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藁城区蔡家岗建设钢模板租赁站租赁费264066元并返还租赁站扣件2898个、卡勾1189个、钢管691.5米,顶丝34个、模板16.75平米;三、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论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0元,由***、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不服该判决上诉,2018年6月2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冀01民终643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7月26日,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出具证明显示“藁城区蔡家岗建设钢模板租赁站诉***、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审理期间打入藁城法院银行账户28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人275900元,扣除执行费4100元,该案已执结”。庭审中,远辰公司提交现金支票存根主张石来生作为实际施工人支取工程款,是本案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偿还执行款的责任,该支票存根显示单位主管为“石来生”。关于双方直接的关系,远陈公司主张程大嘴、***、石来生借用其资质实际施工。远辰公司提交藁城法院2018年2月7日开庭审理笔录,该笔录显示***认可是借用远辰公司的名义施工。以上证据由藁城区法院民事判决书、石家庄市中院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现金支票存根,庭审笔录等在案证据给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挂靠关系内部,应依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来判定各方责任。追偿权是指连带责任人履行连带责任后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追偿权既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产生,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在本案中,程大嘴作为介绍人,***、石来生借用远辰公司资质,其二人作为实际施工方,收益是由实际施工方所有。在藁城区蔡家岗建设有限公司、与远辰公司、***、石来生的诉讼中,***、石来生承认借用远辰公司资质,经法院判决:***、石来生作为实际承租人承担清偿责任,远辰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由执行通知书、藁城区人民法院证明等证据证明,2018年7月17日远辰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而对于其挂靠关系内部而言,应由***、石来生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河北远辰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对***、石来生行使追偿权偿还相关款项,该院予以支持。程大嘴、***、石来生经该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遂判决:***、石来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垫付款2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8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至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石来生承担。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远辰公司向***、石来生主张权利,系依据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109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判决远辰公司对***所欠藁城区蔡家岗建设钢模板租赁站租赁费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方认可其与远辰公司之间为挂靠关系,***方是实际施工人,收益归实际施工人所有。远辰公司向藁城区蔡家岗建设钢模板租赁站支付了涉案款项,基于远辰公司与***、石来生之间关系,应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履行。因双方没有书面协议,远辰公司称***、石来生只是借用其公司资质,***、石来生应对其所欠租赁费承担最终责任,远辰公司的陈述符合建筑行业的交易习惯,应予认定,一审判令***、石来生偿还远辰公司垫付款,应予维持。***上诉称涉案款项应当由远辰公司全部承担,不符合常理,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于 英
审判员 陈 路
审判员 孙丽娜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