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民终12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行唐县升仙桥南路九都商贸城北区三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4年9月24日出生,住石家庄市行唐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65年9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371965××××××××住石家庄市行唐县龙州镇石段庄村石成街231号。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1323371963××××××××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亲亲小镇B7号楼1单元301室。
上诉人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当事人”、***借用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资质租赁蔡家岗钢模板租赁站钢模板。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0109民初2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给付租赁费扣件、卡勾、钢管、顶丝、模板;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一审法院查明:一、***与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挂靠协议及协议如何约定双方责任;二、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责任如何分配。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2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北远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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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陈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