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鲁班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鲁班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36077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钊强,湖南芙蓉(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鲁班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观路1933号4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3285243R。
法定代表人:邓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亮,广东均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诉被告广州市鲁班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9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伟雄
人民陪审员  梁细女
人民陪审员  杨慧芬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谱兰
唐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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