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凯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与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3民初883号
原告:广州凯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凯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凯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凯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凯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4元,由原告广州凯标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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