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破135-1号
申请人: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611号717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自编19楼G房。
法定代表人:关丽芬。
申请人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轩公司)申请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迪公司)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
本院查明:温迪公司于2002年05月20日经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300号之一自编19楼G房,注册资本叁仟柒佰壹拾贰万伍仟元,经济性质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关丽芬。经营范围为:公共关系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市场调研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大型活动指晚会)运动会、庆典、艺术和模特大赛、艺术节、电影节及公益演出、展览等,需专项审批的活动应在取得审批后方可经营);企业形象策划服务;广告业;翻译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投资管理服务;企业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不含许可审批项目);信息电子技术服务。
另查明:铭轩公司与温迪公司先后签订四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四份合同累计应付货款80918.16元。温迪公司仅支付第二份合同的货款1150元,仍欠79818.16元合同价款尚未支付。2018年4月30日温迪公司确认铭轩公司的催款函,确认四份合同总金额79818.16元。温迪公司对铭轩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无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温迪公司的登记机关是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所以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温迪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清楚;铭轩公司作为债权人,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受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广东温迪数字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张妍
审判员丘杰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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