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704执13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611号717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国民,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704民初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标的455335.5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当事人缴款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先后二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根据调查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银行存款、车辆等可供执行。
3、本院已向江门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履行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5、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措施。
6、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7、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信息没有异议,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上述信息没有异议,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郭丹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