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森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市睿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民终62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森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32号利通广场规划设计楼层32层全层单元(自编楼层34层全层单元)的776房。
法定代表人:陈卓。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睿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小乌村良马一街2号303室。
法定代表人:陈远真。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善毅,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豪,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中611号717房。
法定代表人:宁尚儒。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卫冬,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巧玲,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审第三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商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航云北街自编342幢。
法定代表人:姚红蕾。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婷,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森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航公司)、广州市睿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轩公司)以及原审第三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商旅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机场商旅服务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8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森航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驳回铭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将该案发回重审;2.铭轩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事实和理由:一、根据涉案《建设工程委托合同》第21.3.1的约定:“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当接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派人修理;乙方不派人修理或经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可委托其他人修理;所需费用从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承担。”在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后,出现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森航公司多次要求铭轩公司维修,但铭轩公司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故森航公司委托第三方对涉案工程质量问题进行维修并垫付维修款,该部分款项应当从保修金中扣除。二、涉案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铭轩公司作为施工方理应对工程质量负责。(一)涉案工程A2段并未被拆除,一审法院认定已拆除,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广东构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恰恰证明铭轩公司未履行维修义务,且涉案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三)本案中A2段拆除重建的原因是因为铭轩公司的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存在严重的结构问题,故A2段的工程质量问题当然与铭轩公司有关,一审法院认定A2段已被拆除的情况下,工程质量问题与铭轩该公司无关不符合常理。三、涉案工程已对利息进行约定,即待保修期2年期满后,森航公司扣除铭轩公司应付的维修费用及质量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后,将相应部分的保修金无息支付给铭轩公司,且铭轩公司对于保修金未及时支付负主要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保修金利息错误,不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有悖事实。四、本案中,铭轩公司作为工程承包方,理应根据合同约定对涉案工程履行维修义务,但其在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后并未及时履行维修义务,违约在先,只是双方当事人处于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状态,森航公司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在工程款已经结算90%的情况下,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私力救济维护其作为发包方及工程使用方的合法权益,并未超过必要限度。五、综合全案,森航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直到最后结算都未恶意无故拖欠工程款,严格遵守契约精神,只有涉案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且铭轩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足以见得铭轩公司给森航公司所造成的损失之大,恳请二审法院合理考虑。
铭轩公司辩称:1.保修金的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森航公司是怠于履行付款义务,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涉案工程竣工验收的时间是2018年1月16日,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是两年,且涉案的工程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是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之日起验收的第二天,而实际工程是2017年8月已经交付,所以保修期应于竣工验收的第二天,即2018年1月17日起算,保修期届满日是2020年1月16日。森航公司称铭轩公司没有尽到维修义务,但其并未就此进行详细举证也没有向铭轩公司发送任何要求维修的函件。事实上,铭轩公司在保修期进行过多次维修,已经履行了合同的维修义务。2.案涉工程A2段在2019年委托第三方广东构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拆除和附件施工是因为机场修建隧道的原因,并非如森航公司所述的是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维修工程,而且后面的这个附件工程花费达到了四百多万,明显不是进行简单的一个修缮工程。森航公司所述,本次施工是为了维修涉案工程,但在施工前没有要求铭轩公司进行该段的维修,也没有要在维修后起诉前要求铭轩公司承担该笔巨大的费用或表达要在保修金里面扣除的这个想法,这显然是违背常理,所以案涉工程的保修金支付条件已经成就,森航公司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付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
白云机场商旅服务公司述称:其对一审判决没有意见,事实上,其与睿森公司的项目是由睿森公司投资建设,睿森公司的子公司森航公司运营管理,白云机场商旅服务公司只是将海边走廊项目存在的工程质量问题反映给森航公司和睿森公司,再由森航公司和睿森公司反映给铭轩公司,至于森航公司、睿森公司与铭轩公司之间怎么沟通其不知情。
睿森公司述称:其同意森航公司的上诉。
睿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2.改判睿森公司无须对森航公司向铭轩公司支付1235000元保修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铭轩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睿森公司已提供真实、有效且连续的年度审计报告,以上审计报告对可通过公开查询获知涉案债务都已依法披露,不存在审计失败的情形,依法应予采信。审计报告可以证明森航公司与睿森公司的财务相互独立。二、睿森公司及子公司财产能够做到分别列支列收,单独核算,利润分配和保管,风险分别承担,应认定睿森公司与森航公司财产的分离。三、本案中,睿森公司与森航公司承担了股东财产和子公司财产独立的初步证明责任,已经穷尽举证能力,而铭轩公司并未提供睿森公司与森航公司构成财产混同的证据,亦未支出审计报告中存在哪些可能构成财产混同的问题,故睿森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铭轩公司辩称:睿森公司应对涉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白云机场商旅服务公司述称:其针对睿森公司的意见同前述。
森航公司述称:其同意睿森公司的上诉。
铭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森航公司、睿森公司共同向铭轩公司支付工程款(保修金)人民币1535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利息以1535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一切诉讼相关费用由森航公司、睿森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涉案工程名称为白云机场“海天走廊”项目一期二期,位于广州白云国际机场东到达走廊。铭轩公司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2017年2月25日,铭轩公司中标涉案工程,中标函载明发包人为睿森公司,项目为广州白云国际机场“海天走廊”,建设规模为3312平方米,项目内容包含围蔽、施工工程、消防系统、水电工程、空调系统、专业灯具五金、多媒体末端定位等总价包干。总费为本中标第一期项目工程为11814381.3元,总价包干含税(追加另行计算)。
2017年8月10日,睿森公司向铭轩公司发出商务联系函,告知铭轩公司,其与铭轩公司签订的广州白云机场“海天走廊”装修改造项目一期、二期合同,需另行改由森航公司与铭轩公司签订,此后的一切事宜和工程款支付事宜由森航公司与铭轩公司对接。
2017年9月8日,铭轩公司与睿森公司在确认函上盖章确认,确认睿森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前向铭轩公司支付海天走廊工程款,包括第一期第一笔118万元、第二笔354万元。现因项目主体单位变更为森航公司,双方同意由铭轩公司将472万元第一期第一笔、第二笔工程款退给睿森公司,由睿森公司支付给森航公司,森航公司将向铭轩公司支付上述两笔工程款。
2017年9月9日,睿森公司向铭轩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载明中标总金额为17950000元,中标工期为180个日历天,中标项目经理为李罡。
2017年9月13日,睿森公司与铭轩公司签订《终止协议书》,确认睿森公司与铭轩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委托合同》(第一期工程)及2017年6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委托合同》(第二期工程)在本协议生效后终止,已经支付的工程款原路退回,已经开具的发票作废。
2017年9月15日,森航公司(发包单位、甲方)与铭轩公司(承包单位、乙方)及白云机场商旅公司(监理单位)签订两份《建设工程委托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白云机场“海天走廊”项目一期及二期工程。一期工程的合同约定工程暂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3月1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开工令的日期为准,竣工日暂定为开工后180日历天,实际竣工日期以甲方正式签发的竣工验收单为准,总工期为180日历天。一期工程合同总价11800000元(含税),采用全费用综合单价计价,固定总价包干合同形式。合同第八条约定,8.1完成规划并签订合同后,甲方2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10%(1180000元)服务款。8.2正式开工后,项目完成25%,甲方2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3540000元)服务款。8.3整体项目完成75%,甲方2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金额的30%(3540000元)服务款、8.4完成整体项目100%,监理单位检验合格,乙方向甲方提交付款申请,经甲方审核确认后,甲方将在20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20%(2360000元)服务款。8.5完成整体项目,剩余保证金合同总价金额的10%(1180000元)在决算审计完成和二年维护期后支付。8.5留结算总价的10%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2年期满后,甲方扣除乙方应付的维修维护等费用及质量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后,将相应部分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余额无息支付给乙方。保修期限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8.6每次付款前,乙方须提前交与合同内容相一致的合法有效的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至结算款项支付前,乙方累计共须向甲方提交本合同结算造价100%的发票(含工程质量保证金及甲方垫付款、违约金、赔偿金等款项的发票)。甲方收到乙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经甲方验收符合增值税开票要求且经税务机关交叉稽核比对确属合法有效后支付款项给乙方。二十一、工程质量保修21.2工程质量保修期:保修期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之日起:21.2.1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1.2.2防水工程:5年;21.2.3LED灯具、LED显示屏:5年;21.2.4其它工程:3年;21.2.5甲供及甲限材料保修期另文规定,但因乙方的安装问题导致的损坏仍由乙方负责保修。21.3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1.3.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派人修理;乙方不派人修理或经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可委托其他人修理;所需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承担。21.3.3保修期满七天内,乙方提交保修期满申请,由甲方确认乙方完成保修责任。21.3.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保修通知后24小时派人修理;乙方不派人修理或经维修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可委托其他人修理;所需费用从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承担。二期工程的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7年3月20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甲方发出开工令的日期为准,竣工日暂定为开工后160日历天,实际竣工日期以甲方正式签发的竣工验收单为准,总工期为160日历天。二期工程合同总价为6150000元。其余约定与一期工程合同约定条款一致。
铭轩公司陈述,其在2017年3月2日进场施工,已经在2017年7、8月份交付使用。森航公司确认,铭轩公司于2017年3月2日进场施工,但于2017年8月才第一次交付使用。
关于涉案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森航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并提交了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于2017年9月28日出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一、土建装修工程质量中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存在的问题为对其中造型天面的船帆拉杆未能按规定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或技术参数文件的材料;工程技术资料存在需要完善记录的问题;分部分项工程和实物部分,该公司认为涉案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5个子分部工程、7个分项工程的质量均能满足设计及使用功能要求,能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即国家建设工程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各分项工程的主控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全部符合规范要求,允许偏差项目合格率均控制在规范允许范围内。分部分项工程存在的问题为:1、地坪漆,按图纸要求应为渐变,但现场为骤变;地坪漆区域之间交接位的色差严重,并且未注重借口位施工保护;地坪漆与设备交接处,在摊铺前未清理干净导致接口处接驳严重不美观。2、玻璃隔断,展厅外玻璃隔断采用玻璃填胶缝,填缝不平整顺直。3、饰面板,由于后期施工原因,未做好成品保护,饰面板边角被破坏。4、楼梯造型栏杆,造型不锈钢栏杆变形,导致个别不锈钢柱安装不在同一平面上。二、建筑设备安装工程工程技术资料需要完善。三、工程质量评估意见要求施工单位按照质量评估报告上表述问题在2周内完成整改并报该公司建立复查验收。(附注:地坪漆1.1、1.2、1.3项复查已整改完成,其余质量问题需在缺陷责任期内整改完成并报该公司复验)。质量综合评估意见为该工程质量满足合格标准,符合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铭轩公司对于上述报告无异议,认为该报告显示涉案工程确实存在一些质量瑕疵,但该报告最终意见是满足使用要求,并同意涉案工程验收。且报告上载明的质量问题,其已进行修复并修复完毕。森航公司确认铭轩公司进行了修复,但后续又出现了各种问题,铭轩公司一直不上门维修。
白云机场国际商旅服务公司陈述,其在2020年8月初才查看涉案工程,对该工程不满意,要求森航公司对工程质量进行评估,地坪漆,玻璃的质量问题都是很明显。涉案工程于2018年1月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才交付使用。涉案工程分为A1至A4四个区域,A2段是灯箱、显示屏、地坪漆问题,灯箱不亮,显示屏无法滚动,地坪漆破损。A3、A4段是地坪漆破损。A4的灯箱有些问题,但是是小问题。A1段没有问题。森航公司确认白云机场国际商旅服务公司陈述。
2018年1月16日,涉案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开工日期为2017年3月2日,验收日期为2018年1月16日,建设单位为森航公司,总包单位为铭轩公司。验收的分部工程为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筑电气工程、智能建筑工程、通风与空调工程。竣工验收结论为:1、本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范和设计要求;2、本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一次性合同;3、同意竣工验收。
森航公司已向铭轩公司支付除保证金1535000元外的工程款。
森航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为此,森航公司提交了海天走廊维保未完成实景图片、海天走廊维保未完成时间表、微信聊天记录。铭轩公司对于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涉及的工程在2019年7月已被拆除,且无法证实图片形成时间、位置及内容属于涉案工程;海天走廊维保未完成时间表是森航公司自行制作,并未由其确认;微信聊天记录中的人员不是其员工。森航公司还提交了广州恒晨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铭轩公司未向广州恒晨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也未提供售后服务,导致A2段滚动灯箱故障在保修期内未能得到维修无法正常使用,至今未能全部解决,建议将全部灯箱进行更换。铭轩公司对该情况说明不予认可,认为广州恒晨广告有限公司与其存在工程款纠纷,存在利害关系。
森航公司还提交了铭轩公司项目经理李罡于2021年6月28日出具的《关于“海天走廊”一期、二期工程维保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涉案工程于2018年1月竣工验收后陆续出现质量问题,森航公司通知李罡,要求铭轩公司进行维修,铭轩公司并未进行维修。铭轩公司对此不予认可。
白云机场国际商旅服务公司对于森航公司提交的证据无异议,确认涉案工程并未拆除,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其多次要求森航公司催促铭轩公司进行维修,铭轩公司确实未进行维修。
铭轩公司为证实海天走廊A2段曾于2019年7月被拆除,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东构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该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为新白广XBZH-1标六工区白云机场T1航站楼海天走廊拆除及复建施工。森航公司对该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认为海天走廊A2段确曾围蔽施工过,围蔽施工的原因是因为铭轩公司施工的地坪无法使用,而铭轩公司也不上门维修,导致其另行委托第三人重新施工,花费了400多万元,但是整个工程是没有拆除的。白云机场国际商旅服务公司陈述,因修建城规工程,要挖隧道,故将海天走廊四分之一的部分进行了围蔽,整个工程还是存在的。且广东构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铭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
广东构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出具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因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建的城际隧道从海天走廊(A2区域)下通过给海天走廊原有的结构造成了影响,需对海天走廊内该区域进行加固施工,故需将该区域原有的装饰装修拆除后再重新进行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造成A1、A3、A4地坪漆损害,其也按照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将该三个区域的地坪漆进行了重新施工。森航公司确认海天走廊A2段进行了拆除及复建,但原因是铭轩公司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及安全隐患(如墙面铝板不够牢固,地坪破损等),若不整改则可能在隧道施工过程中导致A2区域内出现墙面脱落、地面大面积破损等安全隐患。
铭轩公司于2020年4月7日向森航公司出具金额为540000元及995000元的发票。铭轩公司委托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8月17日通过EMS向森航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森航公司向铭轩公司支付保证金1535000元。该邮件被拒收。
一审法院询问森航公司,为何未向铭轩公司出具书面材料要求铭轩公司进行维修。森航公司陈述,因铭轩公司未向其主张支付保证金,后铭轩公司于2020年10月开具发票,但因铭轩公司未履行修复义务,故其未向铭轩公司支付保证金。
另查明,森航公司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睿森公司为森航公司唯一股东。铭轩公司确认其合同相对方为森航公司,铭轩公司主张睿森公司为森航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森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睿森公司主张其与森航公司财务独立,森航公司系独立经营。睿森公司为此提交了森航公司与广州皓鑫财务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记账合同》,睿森公司与全城通(广州)工商财税代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代理记账委托合同》、森航公司2017年1月至12月总分类账明细账、森航公司2017年及2018年年度设计报告及海天走廊展览合作协议。铭轩公司对于上述证据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两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铭轩公司主张森航公司是睿森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睿森公司控制森航公司与其签订合同,故睿森公司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诉讼中,铭轩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森航公司、睿森公司1535000元的财产,并由铭轩公司的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函进行担保。一审法院依法作出(2021)粤0114民初832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森航公司、睿森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1535000元的财产。铭轩公司为此支出诉讼保全费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查,本案纠纷涉及的《建设工程委托合同》已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前基本履行完毕,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相关规定。
涉案两份《建设工程委托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恪守履行。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8月竣工并交付使用,于2018年1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因合同约定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单位之日起计算,而涉案工程已于2017年8月交付第三方使用,于2018年1月16日通过竣工验收,故保修期应自2018年1月16日开始计算。现合同约定的保修期2年已经届满,森航公司应向铭轩公司支付保证金。铭轩公司要求森航公司向其支付保证金15350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利息,如前所述,森航公司应于2020年1月16日向铭轩公司支付保证金。森航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铭轩公司支付保证金,应向铭轩公司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双方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故利息的支付标准应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铭轩公司要求森航公司自2020年1月17日起现其支付利息,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利息应以1535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月17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森航公司与白云机场国际商旅服务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主要是A2段灯箱、显示屏、地坪漆问题,灯箱不亮,显示屏无法滚动,地坪漆破损。A3、A4段地坪漆破损,A4的灯箱有些问题,但是是小问题。A1段没有问题。由此可见,其中A2段的质量问题最为严重。但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A2段区域已经被广东构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拆除重建。此后,A2段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与铭轩公司无关。至于A3、A4段的质量问题,根据森航公司提交的广东海外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于2017年9月28日出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可知,铭轩公司曾经履行过保修义务。若森航公司认为铭轩公司确系未能履行保修义务,森航公司也可自行维修,并向铭轩公司主张扣除其垫付的维修款项。但森航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垫付了维修的费用。森航公司以此为由拒绝向铭轩公司支付保证金,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森航公司还提出根据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保修期尚未届满。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的LED灯具、防水等保修期限是针对具体工程项目的保修期限,而涉案工程除上述项目外,还包括了其他项目。若按照该第二十一条约定的期限计算整个工程的保修期,对于铭轩公司并不公平。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纳。
睿森公司作为森航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与森航公司不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铭轩公司主张要求睿森公司对于森航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广州森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535000元;二、广州森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535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7日计至付清之日止);三、广州市睿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该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86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广州森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市睿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经本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睿森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睿森公司2017-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2.睿森公司尾号为1469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流水;3.森航公司尾号为0501的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拟证明睿森公司与森航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均有详细记载,不存在睿森公司无偿使用森航公司资金或者财产的情况,睿森公司与森航公司之间的往来款均是出于业务发展需要,财务不存在混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本案争议焦点是:一、森航公司是否应向铭轩公司支付保修金和利息。二、睿森公司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涉案合同8.5约定留结算总价的10%作为保修金,待保修期2年期满后,甲方扣除乙方应付的维修维护等费用及质量损失赔偿金等款项后,将相应部分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余额无息支付给乙方。保修期限详见本合同第二十一条。涉案工程于2018年1月16日验收合格并取得竣工验收报告,保修期应从2018年1月17日起算2年,于2020年1月16日届满。根据上述合同约定,森航公司应该在保修期2年届满后将保修金支付给铭轩公司。森航公司认为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其主张的A2段存在质量问题,但是该段现已经被拆除重建。从广东构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内容看,“因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建的城际隧道从海天走廊(A2区域)下通过给海天走廊原有的结构造成了影响,需对海天走廊内该区域进行加固施工,故需将该区域原有的装饰装修拆除后再重新进行施工,且在施工过程中造成A1、A3、A4地坪漆损害,其也按照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要求将该三个区域的地坪漆进行了重新施工。”此内容并不反映铭轩公司施工的A2段存在质量问题,反而是隧道施工给原有A2段造成影响导致需要加固和拆除重建。另,森航公司对质量问题也没有提起反诉,也没有提供铭轩公司拒绝修复的证据,亦没有因铭轩公司拒绝修复而导致其委托第三方修复的费用支出证明。故森航公司主张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欠缺理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睿森公司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森航公司是法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睿森公司是其股东,即森航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睿森公司需证明森航公司财产独立于睿森公司的财产。睿森公司提交的财产审计报告以及银行流水等证据,但审计报告只是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期间内的财务状况,不能反映整个存续期间的财产独立性。同时审计报告的重点是在于公司的财务是否符合国家会计准则作出评价,并非关于一人公司与股东之间财产是否混同的专项审计报告,与公司资产是否独立不具有必然的联系。故睿森公司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森航公司的财产独立于睿森公司财产,其应对本案森航公司所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睿森公司、森航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主文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诉人广州森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535000元;
二、上诉人广州森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广州市铭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利息(利息以1535000元为本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月17日计至付清之日止);
三、上诉人广州市睿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该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61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上诉人广州森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广州市睿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7232元,由上诉人广州森航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8616元,上诉人广州市睿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861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官润之
审 判 员 茹艳飞
审 判 员 李 民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戴巧利
书 记 员 林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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