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6执48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顺德区容桂利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幸福社区恒兴路8号A座4号铺。
经营者:曾永全。
被执行人: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西路74号1101房。
法定代表人:任翠河。
关于原告顺德区容桂利建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6民初159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顺德区容桂利建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31695.68元及利息(计算标准:以31695.68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之后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92.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网络查询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33783.0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任翠河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明
审判员 朱贵明
审判员 张成文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吴梓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