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清翠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3执23035号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西路74号1101房,组织机构代码7499357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瑶族自治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江**瑶族自治县沱江镇东洋渡光山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694006959C。
法定代表人谢平。
被执行人***、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瑶族自治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9)粤0303民初336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案件受理费,本院已立案执行,强制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3,184.00元等。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瑶族自治县***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分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处分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林申
审判员  郝江山
审判员  毛 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林宸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