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606民初5708号
申请人:佛山市绰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甲子路56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潘惠红。
被申请人: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西路74号1101房。
法定代表人:任翠河。
被申请人:***,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绰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绰睿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634.63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为此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绰睿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70634.63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招 才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杨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