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606民初14025号之二
原告:***,男,197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西路74号1101房。
法定代表人:任翠河。
被告:***,男,1989年3月29日出生,瑶族,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主体错误为由,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5.94元、财产保全费873.3元,合计1899.2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 宇
人民陪审员 邓雪珍
人民陪审员 冯笑女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婉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