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13执68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节能科技园交流中心608单元,组织机构代码:77565649-4。
法定代表人:李思聪,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西路74号1101房,组织机构代码:74993570-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瑶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瑶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詹峰,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被执行人:吴迪,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枝江市,
被执行人:詹宏达,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番禺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詹峰、吴迪、詹宏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穗番法民二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判决书判决,一、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向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5546590.08元及利息;二、***、***、詹峰、吴迪、詹宏达应对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西路74号1101房的拍卖、变卖、折价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由于被执行人无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番禺支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西路74号1101房系本案申请执行人广州银达科技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抵押物,已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以(2014)穗海法执字第1413号案首先查封,本院已发函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商情移送执行,但未有回复,本院又发函请求参与分配,至今仍未有回复。
另经查,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银行存款、证券及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杰锋
审判员 陈奕广
审判员 李森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黄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