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清翠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106执644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
被执行人: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西路74号1101房,组织机构代码749935705。
法定代表人:任翠河。
***与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天法民一初字第4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工资及劳务费共60420元、***于2016年1月9日前将财务软件加密狗交还被告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与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双方的劳动及劳务关系纠纷互不追究等。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期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房管、车管、银行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但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并向本院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其下落,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下落,故本案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对(2016)粤0106执64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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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长  黄昌森
执行员  张 斌
执行员  李 端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德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