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湘1129执18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1月9日生,汉族,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
被执行人: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任翠河,男,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6)湘1129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一案中,被执行人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息1586760元,并承担诉讼费17400元、公告费560元,现全部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广州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江平
审判员 吴木东
审判员 郑少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白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