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荣鑫广通水电装饰有限公司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荣鑫广通水电装饰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705民初7256号
原告:广东省江门市新会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9E。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贯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荣鑫广通水电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11、13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63E。
法定代表人:李某2。
被告:***,男,汉族,1976年4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越秀区**********。公民身份号码:440************817。
原告广东省江门市新会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荣鑫广通水电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东省江门市新会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江门市新会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身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省江门市新会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9.75元(原告广东省江门市新会电气控制设备厂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袁婷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