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与劳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28民监8号

原告:***,女,1975年1月2日,蒙古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俣,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晓娟,河北正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盛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河东街伊逊小区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8788667037D。

法定代表人:马胜禹,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海军,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永东,男,1963年5月13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田永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院长发现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作出(2018)冀0828民初3348号民事判决书后,出现新的证据,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案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李**

审判员  付雅荣

审判员  娄艳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隽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