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828执11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0月4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河东街伊逊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马胜禹,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5月13日生,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长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冀0828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人民币27350.00元,缴纳执行费人民币310.25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风险告知书、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

二、2020年5月25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0年6月12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冻结被执行人***在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工程款,限额冻结人民币50374.8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停止支付。

四、被执行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2020年8月26日本院执行法官与申请执行人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不要求进行走访调查;

五、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7月14日本院共进行了两次网络查控,未找到可供执行财产;

六、2020年8月28日本院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逾期未提供财产线索,逾期未提出异议;

七、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通过电话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书》,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828民初107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郑国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徐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