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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光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民终13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能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光,男,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世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西1号1幢905房。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光、广州市世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203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光在一审期间陈述其承接涉案工程后将部分工程发包给***,系***将排栅工程发包给**,其与**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而**在二审期间提交了其与***于2017年11月1日签订的《施工协议》,该协议约定**就“2016年韶关分公司10000号墙整治专项工程”中的排栅工程以综合单价35元包干的方式进行承包,在排栅封顶后,***支付**70%的工程款等内容。《施工协议》的合同相对方系**和***,***并未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无法确定***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也无法明确**光是否欠付***工程款。一审法院应追加***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厘清上述事实后,再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21)粤0203民初35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