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欧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05民初24360号
原告广州欧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并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雅玲,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供应消防设备给被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8384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对账单、发货单为证证实,被告虽提出抗辩意见,但未举出相反证据证明,故对原告的主张予以确认。被告作为购货人,理应将欠款183840元清偿给原告。原告要求从2018年8月1日起按照每日0.3%计付欠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且被告不持有异议,故可予支持,但违约金总额以183840元为限。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供应消防设备合计313840元,交货时间不迟于2018年6月1日;被告于发货前付到合同额的70%,即219688元,合同额的30%在7月31日前付清,即94152元;如被告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天,每天按合同金额的0.3%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原告。 签约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货物。2020年1月9日,被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何平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原告发货金额313840元,发货时间是2018年5月25日,已收货款13万元,尚欠货款183840元(此次最晚应收日期是2018年7月31日前)。但被告一直未将余下货款18384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遂提起本案诉讼。 另本院根据原告申请,于2020年8月1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清偿货款183840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8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0.3%的标准以欠款183840元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以183840元为限)。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815元、财产保全费235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区伟斌
书记员  廖钺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