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粤0105民初30815号
原告广州欧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雅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书面买卖合同形式:双方于2019年9月27日签订《产品销售合同》1份;
二、合同约定的标的及数量:消防设备一套;
三、合同约定的货物总价:原价267368元,最终优惠价为255000元;
四、交货地点、方式: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僚莘路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厂房建设工程一期中建八局项目部,收货人朱佑喜180××××8921;
五、结算方式及期限:合同签订后付1万元作为定金,货到工地一个月内付至总价款的80%,剩余20%款项在货到工地两个月内付清,最迟不晚于2019年12月30日;
六、违约责任:如买方逾期付款,则每逾期一天,每天按合同金额的0.3%作为违约金支付给卖方;
七、实际交货时间:2019年10月28日,朱佑喜在《广州欧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送货单》上签名,确认收到原价款为267368元的消防设备一套;
八、实际已付货款数额:18万元;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2020年10月29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函告被告于收悉后向原告清偿货款75000元及相应的违约金等;(2)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2020)粤0105民初308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因此支付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
十、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5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每日0.3%,自2019年12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清偿货款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11月17日为247860元,实际要求支付7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保全费。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尚欠原告货款7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产品销售合同》、《律师函》等证据为证证实,且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被告未依《产品销售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依合同约定清偿尚余货款及违约金(以货款本金为限),于法有据,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货款75000元给原告广州欧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违约金75000元给原告广州欧盾消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70元,由被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冯小娟
书记员 马谆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