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粤0114民初7241号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安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独任审理,于2021年4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逸晖,被告舒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舒安公司是否已向***支付劳务工资。首先,关于本案地块的劳务工资总额问题,从广州市花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调取的两份《空港绿地工人工资表》可见,***主张本案地块的劳务工资为952000元与舒安公司确认的786000元仅是存在张必建、黄宝元、黄美玉等3人共计166000元的差异,对此,***主张已单独支付完结该3人的工资,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3人确是与本案地块有关的人员,而在2020年3月10日劳动保障调查询问笔录中***确认的仅是14个工人,而工程量是以每个消防器材安装单价及最后实际以工程量结算单签名确认结算,与人员的多少并无实际关系,如此舒安公司在仅有14人的工资表中确认的786000元更为可信。其次,***与案外13人向本院起诉共计610000元,舒安公司主张已支付完毕,而***确认收到该610000元,但不确认是支付本案地块的劳务工资,而是支付由舒安公司分包给***的智慧广场项目的工资,该项目并未结算,且基于***提交的自行制作的工资总额543460元,与610000元亦存在差异的情况下,***未尽合理解释,对此,本院采信舒安公司主张本案地块的劳务工资总额786000元已支付完毕。对此,***诉请舒安公司向其支付劳务工资48000元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雇佣案外人一同为舒安公司承包的空港国际中心地块五的消防工程提供劳务,因舒安公司拖欠劳务工资,***曾于2020年1月23日就该劳务工资问题向广州市花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反映,该局于2020年3月4日作出花人社信访复函〔2020〕77号《答复意见书》,答复如下:在收到此件前,我局已收到相关情况并跟进处理,2020年1月20日,我局执法二科工作人员到绿地空港国际中心2号地块2栋绿地公司行政办公楼现场核查。经了解,该投诉涉及的工程由绿地公司将空港国际中心地块五的消防工程发包给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为张小平,张小平再将部分消防工程分包给你,你的班组涉及14名工人约78.6万元的工人工资。目前,你已收取工程劳务费76万元(包括经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公司于1月21日支付的15万元)用于发放工人工资,剩余工人工资2.6万尚未支付。因该消防工程一直未结算,公司与你约定2020年3月上旬对所做工程进行结算,并于结算完成后支付剩余的工人工资。我大队将继续跟踪该案的工人工资支付情况,直至结清工资为止。对此,***不认可,主张案涉地块的劳务工资应为952000元,舒安公司仅支付了166000元的工人生活费及在劳监部门协调下支付的176000元,剩余610000元未支付。舒安公司主张其在前期已支付610000元,另在2020年1月21日向***转账150000元、在2020年12月15日向***转账26000元。庭审中,***确认收到前期的610000元,但不是本案的劳务工资,而是案外承包舒安公司在智慧广场项目的劳务工资,遂提交其自行制作的“广州白云绿肥地智慧广场消防电(帮工)总工数同工资数”,显示总额为543460元。而舒安公司不认可,主张前期支付的610000元就是本案地块的劳务工资,而关于智慧广场并未与***进行结算,只认可本案地块的劳务工资为786000元。
***等人就广州市花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的对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因花都绿地空港中心五号地拖欠***等十四人工资事宜的处理结果及相关档案材料向本院申请调查令,本院予以准许。其中包括两份《空港绿地工人工资表》,一份涉及17人共计952000元、一份涉及14人共计786000元,进行对比得出存在张必建、黄宝元、黄美玉等3人共计166000元的差异,而14人的《空港绿地工人工资表》中,显示舒安公司的内容为请***班组于2020年3月前申报与我司所有结算,以便我司清算。在2020年3月10日劳动保障调查询问笔录中,***陈述,目前是14个工人,工程量是以每个消防器材安装单价,最后实际以工程量结算单签名确认结算等。庭审中,***主张张必建、黄宝元、黄美玉等3人的工资已单独支付完毕,故后期并未在14人的《空港绿地工人工资表》中。
另,***劳务工资明细表显示,本单由许云文提供,由2018年11月20日至2019年12月7日付款为***班组绿地空港五地块劳务工资共计610000元,提供人许云文在2020年1月20日签名确认,收款人***亦在2020年1月20日签名确认(***划去签名)。舒安公司主张是***放弃进行结算,故只认可在只认可本案地块的劳务工资为786000元。
另查,***与其他13人共14人向本院提起诉讼,向舒安公司主张共计610000元的劳务工资本金及利息。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婧
书记员 李红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