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沪0113民初2188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东方泵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俞蔚明
法官助理 罗圣婕 书 记 员 罗圣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