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韶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205民初39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戴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敏东,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梓玮,广东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
法定代表人:黎建烨。
原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3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2589元,合计6342元,由原告广州市舒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梁 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廖 颖
书 记 员  赖卓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