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泰富信通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与广州市泰富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民二初字第3914号
原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73号三楼自编302之一,组织机构代码7371767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被告:广州市泰富信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建工路13、15号501房,组织机构代码74755003-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泰富信通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广东盈通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