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佛山市方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执340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77号5层503、504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6808391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佛山市方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和盛街38号商铺之一(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4QETG5G。 法定代表人:***。 关于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方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3)粤0608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向佛山市方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佛山市方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因我院执行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我院以(2023)粤0608执1299号案为主案,对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进行处置,如有案款将制作分配方案。 本院认为,因我院执行被执行人为佛山市方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较多,我院以(2023)粤0608执1299号案为主案,对被执行人可执行的财产进行处置,本案应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粤0608执34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超期提出的,本院不予受理。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