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佛山市**置业有限公司、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6民终15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誉路3号中***4栋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N71W4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77号5层503、5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680839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司职工。 上诉人佛山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基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5民初257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一、判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泰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诉讼***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公司无需付款。根据《基坑支护设计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第一次付费105600元的时间为“在乙方提交设计图纸并通过专家评审和审图合格后(若不需要专家评审则审图合格后)15**支付”。**公司付费是以泰基公司提交设计图并经评审合格为前提条件的。虽然该基坑不属于《佛山市南海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必须要进行专家评审或论证的情形,但根据约定是需要进行专家评审且双方已于2021年8月组织过专家评审,而设计方案并未通过评审,专家提出诸多整改意见。后续泰基公司是否按照专家意见整改尚不清楚。二、付款条件未成就是由于外部原因所致,**公司并非故意拖延。是否组织专家评审或审图要按照工程进度,目前工程项目因环保问题暂缓开工,而周边及地下环境可能发生变化,暂时无法确认,如以现状进行确认评审泰基公司的设计方案,到施工时周期过长,很可能因环境变化而不适用又需要重新修改和评审。故付款条件未成就因外部客观原因所致,**公司并非故意拖延。综上,双方并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付款是以条件达成为前提的,目前付款条件未达成,故**公司暂无需支付相关设计费。 泰基公司辩称,**公司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一、**公司称付款条件未成就无需付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合同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在乙方提交设计图纸并通过专家评审和审图合格后(若不需要专家评审则审图合格后)15**支付,该条约定两种付款条件,第一种是需要专家评审则通过专家评审,第二种是不需要专家评审则审图合格,这两种付款条件是二选一的关系,实际上双方履行的是第二种付款条件,从**公司对涉讼设计费已经完成内部付款审批流程并确认支付金额为105600元可以表明,**公司只需内部审图合格即满足付款条件。2.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要专家评审的基坑开挖深度是大于等于5米,涉讼合同约定及图纸设计总说明都载明基坑开挖深度为3.3米至4.9米,未达到上述规定需要专家评审的深度。二、**公司称付款迟延是外部客观原因导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设计合同对付款条件和付款期限约定明确,**公司对2021年10月25日的内部付款审批流程载明其设计经理表示“已满足合同付款条件”、财务负责人表示“本次可支付105600元”,足以表明**公司清楚泰基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设计义务,拖延付款的原因系**公司缺乏诚信,将与本案无关的环保问题暂缓开工、地下环境无法确认是否发生变化等外部及不确定因素作为拖延付款抗辩理由。2.泰基公司在完成约定义务后,如后续**公司确认客观因素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设计,应另行协商委托设计,而不是在无法确认变化的情况下无理施加**公司等待义务。 泰基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公司向泰基公司支付合同款105600元;2.**公司向泰基公司支付合同款105600元自应付款日(2021年10月16日)起按照LPR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3.**公司向泰基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以105600元为本金,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2021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公司支付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财保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泰基公司具有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设计甲级的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2021年8月,**公司(建设单位、甲方)与泰基公司(设计单位、乙方)签订《基坑支护设计合同》(以下简称涉讼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中***官窑石碣村项目基坑支护设计任务;工程名称为中***官窑石碣村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设计;工程规模,项目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道××层××室,基坑周长约790m,开挖深度3.3~4.9m;工程内容为基坑支护设计;乙方应按甲方合理要求期限内向甲方提供本工程施工图纸8份、施工图电子版1套(含计算书);设计费用(总价包干)为含税价132000元(税率6%,其中不含税额124528.3元,税额7471.7元);第一次付费占总价80%,付费额为105600元,在乙方提交设计图纸并通过专家评审和审图合格后(若不需要专家评审则审图合格后),15**支付;第二次付费占总价20%,付费额为26400元,基坑支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配合甲方完成结算流程后,10**支付;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交请款资料;乙方请款资料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甲方依约付款;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之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相应的期限付款,但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延期或者拒绝履行本合同;付款时间,每月25日申请,次月25日甲方完成费用审核,审核完成后次月25日前支付;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 泰基公司、**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协商涉讼基坑支护设计事宜。2021年9月24日,泰基公司询问明天交底的时间,**公司回复10点。2021年9月25日,泰基公司将狮山项目基坑支护个工程技术交底报告及施工图发送给**公司,**公司提出最终交底报告以及施工单位的一些问题回复整理后发送给**公司。2021年9月27日,泰基公司将技术交底报告发送给**公司。2021年10月8日,**公司提出让泰基公司将8份基坑图纸寄送至其指定的收件地址。同日,泰基公司通过快递邮寄图纸,邮件于次日妥投签收。2021年10月16日,**公司提出请款函要**。同日,泰基公司开具了购买方为**公司、价税合计金额为105600元的工程设计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称请款函和发票当日寄出。2021年10月18日,***公司询问,**公司确认收到发票。2021年11月19日,泰基公司询问付款情况,**公司回复称流程就是卡在控股财务处,并将审批流程截图发送给泰基公司,截图显示“已满足合同付款条件”“本次可支付105600元”。2022年1月18日,泰基公司询问付款情况,**公司回复年前应该是没钱了。 另查明,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于2015年8月6日发布的《佛山市南海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深基坑是指开挖深度超过自然地面下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及其复杂的基坑。但其支护设计方案、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第三方检测方案皆旭按相关要求进行专家评审或论证”。 又查明,泰基公司提供的图纸设计总说明中载明:基坑考虑至底板垫层底,开挖深度为3.3m~4.9m。 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涉讼合同系泰基公司、**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合法有效合同,泰基公司、**公司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涉讼合同约定,在泰基公司提交设计图纸并通过专家评审和审图合格后(若不需要专家评审则审图合格后),15**支付工程款105600元。由于涉讼合同约定及图纸设计总说明载明的基坑开挖深度均少于5米,**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案涉基坑工程属于《佛山市南海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进行专家评审或论证的情形,且泰基公司举证证明其已将设计图纸交付给**公司,并提交了发票,**公司内部付款流程亦已显示满足付款条件,可见设计图纸已经**公司审图合格,现**公司以未通过专家评审和审图合格为由辩称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涉讼合同约定,每月25日申请付款,次月25日**公司完成费用审核,审核完成后次月25日前支付。现有证据显示泰基公司于2021年10月16日已向**公司请款,故**公司应于2022年12月25日前支付工程款。现泰基公司诉请**公司支付工程款105600元,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其应以105600元为本金从2022年12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付逾期付款违约***基公司。泰基公司未举证证明**公司逾期付款造成其损失超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一审法院对泰基公司另行诉请利息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工程款105600***基公司;二、**公司支付以1056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基公司,本项随上述第一项清;三、驳回泰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266.44元(泰基公司已预交),由泰基公司负担31.44元,**公司负担1235元并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迳付予泰基公司,一审法院不另收退。 二审诉讼期间,泰基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公司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关于落实相关地块土壤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 2.《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社会管理处石碣村“大坑桥”地块土壤状况调查情况说明》。 本院依法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关联性不予确认。 另,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根据查明的事实、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公司应否向泰基公司支付工程款105600元。 **公司上述主张工程款付款条件未成就,故无需支付工程款,亦无需支付利息。对此,其一,涉讼合同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真实履行合同义务。泰基公司已按涉讼合同第4.2条、第4.3条、第4.5条约定向**公司提交设计图纸、请款函、发票,**公司确认收到且表示工程款已进行内部审批,故可推定设计图纸已经**公司审图合格,付款条件业已成就,其二,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案涉合同约定及图纸设计总说明载明的基坑开挖深度均少于5米,**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案涉基坑工程属于《佛山市南海区深基坑工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需进行专家评审或论证的情形,故**公司以未通过专家评审为由辩称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三,付款条件已成就,**公司应依照合同第4.7条“付款时间:每月25日申请,次月25日甲方完成费用审核,审核完成后次月25日前支付。”之约定按时付款。**公司逾期支付工程款,给泰基公司造成资金占用损失,应依照合同第7.1条“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乙方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支付金额万分之一的逾期违约金。”之约定,**公司应以105600元为本金从2022年12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计付逾期付款违约***基公司。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公司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412元(佛山市**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交2412元),由佛山市**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余珂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