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0186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77号5层503、504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佛山郡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乐从居委会广湛公路水藤东侧豪达家具中心三层BG060号商铺之一。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郡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为350.63元,财产保全费270元,合计620.63元,由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