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执1624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77号5层503、5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680839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员工。
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怡乐路130号2楼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2X51H7A。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8民初54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3410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341023元为本金,自2021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案诉讼费23722元,执行费48041元,由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的多个账户,其中部分账户有存款。但经向住建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保交楼任务较为艰巨,相关账户均不能进行扣划,相关财产均不宜强制处置。需完成保交楼任务之后,再行处置债务问题。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分别在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在查询范围内有除上述财产之外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记录。至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广东鑫创科创智谷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以及征询终本意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在现阶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