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1民终40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审被告: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4民初10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2年11月10日向上诉人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佛山市均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静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