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7民初3394号
原告:广州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州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从化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从化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原告广州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6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某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无需收取案件受理费,原告预交的受理费10元由本院退回至其指定的银行账户。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