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1203民初2214号之一
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377号5层503、5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26808391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市泓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观景路194号负10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G6K6T。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被告:泓创控股(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横沙智慧大街14号903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J82K9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法务。
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泓创建设有限公司、泓创控股(广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行处分其诉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68.55元减半收取计12034.2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17034.275元,由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市泰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2034.275元,可向本院申请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