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财保69号

申请人:***,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昕颖,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滦平县滦平镇振兴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4772798008D。

法定代表人:魏茹,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被申请人***银行账户400,000.00元存款或查封、扣押二被申请人名下的等额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单号为PZPP20130117090000000027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名下总价值400,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崔晓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 杰

书 记 员 王 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