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万联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市白云区棠景街棠下村第三经济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重字第7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雯******
审判员*********
审判员黄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