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万联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佛山市正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6民辖终3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正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负责人:***。
原审被告:广州市万联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广州市万联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负责人:**超。
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徐航。
上诉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正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广州市万联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万联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佛山市禅城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8)粤0604民初80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从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显示,上诉人下属的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广州市万联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第六分公司及被上诉人三方于2011年10月28日签订的《协议书》,该《协议书》尾部明确写明“签约地点”为“广州市”,同时,上诉人的住所地为广州市越秀区,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住所地法院起诉,即本案应当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人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从当事人三方所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来看,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案涉工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