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万联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万联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初468号
原告:广州市万联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774号1栋4楼自编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47163834737。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沿江中路298号中区3711室。
诉讼代表人: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广州市万联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广州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本院(2018)粤01破104号案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原告广州市万联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起诉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我院管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但因本案诉讼标的额未达到我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审判案件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为有利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司法资源,本案由破产企业所在地基层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为宜。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辖116号文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林萍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