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民辖17号
原告:广州市万联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774号1栋4楼自编01房(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浩瀚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2号府前大厦5层自编号505房。
法定代表人:黄明中。
原告广州市万联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488499.5元及利息493785元,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一、2012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第一份《电力工程承发包合同(一)》。工程于2012年竣工验收合格并已交付给被告使用。截至2018年11月27日,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0万元,尚欠工程款3万元。二、2014年7月31日,原被告签订第二份《电力工程承发包合同(一)》。2015年1月22日,双方就上述第二份合同签订《电力工程承发包补充合同》。原告在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该工程于2015年10月22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被告使用。截至2018年11月27日,被告已支付工程款250万元,剩余未付工程款3458499.5元。三、2018年12月,原被告就上述三份合同的应付款签订《补充协议》。但该协议签订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工程款。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0日作出(2018)粤01陂1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警师对被申请人广州市黄金广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规定,本案依法不属于该院管辖。据此,该院于2019年4月4日报请本院指定本案的管辖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于2018年12月10日被本院以(2018)粤01破1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警师对被告的破产清算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为本院受理的破产清算企业,与被告有关的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因此,本案依法应由本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余锦霞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浅
谭敏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