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易纬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锐凌光电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易纬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3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锐凌光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大浪社区华宁路华联工业区第1栋1-2层,组织机构代码571966837。
法定代表人:樊宗全,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易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汇四街1号401房,组织机构代码7519845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锐凌光电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易纬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245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故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主张将案件移送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燕
代理审判员许海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申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