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易纬电子有限公司

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州易纬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穗中法知民终字第7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儒浩,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易纬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谭秋贞,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太福,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易纬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美国公司GettyImages,Inc.高级副总裁和总顾问JohnJ.LaphamIII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确认GettyImages,Inc.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图像展示在该司的互联网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om上;确认华盖公司为GettyImages,In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授权代表,GettyImages,Inc.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图像,确认华盖公司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侵犯其知识产权或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品牌相关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侵权行为);确认授权书附件A中列有DigitalVision等品牌。上述《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经美国华盛顿州公证人公证和我国驻美国大使馆认证。
2012年12月19日,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公证处出具的(2012)粤广海珠第28713号公证书证明:2012年12月13日,华盖公司的代理人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访问了GettyImages,Inc.的公司网站http://www.gettyimages.com;在www.gettyimages.com网站首页,点击“international”项下跳转至新页面,网页登载有华盖公司主张权利的DigitalVision品牌、编号为dv262005,标题为“Planeliftingofffromrunwayatdusk”的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版权所有为“1995-2012”,上述图片左上角标注有“gettyimages?”,网页“版权申明”的内容有“GettyImages公司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等内容。
2013年5月23日,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公证处出具的(2013)大中证经字第1148号公证书证明:2013年5月23日,华盖公司的代理人在该公证处使用该公证处的计算机访问了易纬公司的网站http:www.evscn.com/;打开新网页,显示“2012中国应急产业展览会闪耀的明珠”、“应急系统集成专家--广州市易纬电子有限公司”及“2012年9月22日到9月25日,在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琶洲展馆举办的第九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2012年中国应急产业展览会上,广州市易纬电子有限公司以应急联动技术创新联盟发起单位的身份连同联盟其它成员,以应急联动技术创新联盟名义集体参展……广州易纬作为应急系统集成的资深企业……无论是在应急系统的基础环境建设、监测与发现、预警与信息发布,还是在应急指挥调度与优化决策等方面,易纬已形成完善的工程体系,可以针对客户环境与需求,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一站式应急系统解决方案”等内容,网页的下方标注:广州市易纬电子有限公司版权所有粤ICP备12009110号电话:020-85531881020-85531663020-85648020020-85648123全国免费咨询热线:400-992-0868传真:020-85646562。
易纬公司于2003年8月1日经核准成立,业户地址为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汇四街1号401房,经营范围为:设计、安装、维修楼宇智能设备;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等。本案中,华盖公司提交了宣传册《易纬》,该宣传册封面内容载明“为客户提供一站式应急系统集成解决方案”、“www.evscn.com”,册首的简介载明“应急系统集成专家--广州市易纬电子有限公司……作为业内应急系统工程集成的资深企业,无论是在应急系统的基础环境建设、监测与发现、预警与信息发布,还是在应急指挥调度与优化决策方面,易纬已形成完善的工程体系,针对客户环境与需求,提出具有针对性的一站式应急系统解决方案……”,封底载明“广州市易纬电子有限公司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汇四街1号401房电话:020-85531663855318818564802085531808传真:020-85646562客服热线:4009920868www.evscn.com”等。华盖公司称该宣传册于2012年9月在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举办的第九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上取得。《易纬》第1页的下方有三张图片,经比对,中间位置的图片与上述编号为dv262005、标题为“Planeliftingofffromrunwayatdusk”的DigitalVision品牌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相同。
易纬公司确认www.evscn.com是其网址及于2012年9月参加了在广州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琶洲展馆举办的第九届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
原审法院另查明,在2007年期间,华盖公司曾与案外数家公司签订《“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许可相关公司使用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Photodisc等品牌图片,单价每幅在1万元以上。为进行与本案性质相同的系列诉讼,华盖公司与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委托该所律师代理诉讼,每件诉讼案件律师费5000元。华盖公司主张本案的维权合理开支为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500元,但并未提交票据。
以上事实,有华盖公司、易纬公司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华盖公司提供的《确认授权书》、公证书、《图片使用许可合同》、《易纬》及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在案佐证。
原审法院认为:涉案图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华盖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显示,GettyImages,Inc.的公司网站上登载的图片包括了涉案图片,该图片左上角标注有“gettyimages?”字样,网页下方标注了相应的版权申明内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GettyImages,Inc.是涉案图片的著作权人。易纬公司对此提出的抗辩缺乏证据支持,对此原审法院不予采纳。
根据我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对外国作品的保护,也适用我国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美国和中国同为《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因此GettyImages,Inc.对涉案图片所享有的著作权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GettyImages,Inc.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已履行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对此证据应予采信。依据该授权文件,华盖公司作为GettyImages,Inc.在中国的授权代表,有权在中国境内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并有权以自己名义就相关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易纬公司主张图片标注期限已过,华盖公司无权提起诉讼的抗辩并无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华盖公司提交的被控侵权的宣传册是否为易纬公司所印制的问题。被控侵权宣传册与易纬公司的企业注册基本资料、易纬公司网站的宣传资料有多处内容相同,企业名称、产品信息、企业信息和联系方式等均指向易纬公司,在易纬公司无相反证据提供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华盖公司提交的被控侵权的宣传册系易纬公司印制。该宣传册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但易纬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使用该图片已经合法授权,其未经许可使用之行为已构成对华盖公司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数额,鉴于华盖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图片许可使用合同所显示的图片品牌、用途与易纬公司的使用性质并不具有可比性,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华盖公司因易纬公司的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而易纬公司的违法所得亦难以确定,华盖公司提出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故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易纬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易纬公司赔偿的数额。华盖公司就本案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确系必要,原审法院视其合理性程度酌情予以支持,由易纬公司一并赔偿。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易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1800元;二、驳回华盖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原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易纬公司负担(易纬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该费用)。
判后,上诉人华盖公司不服,上诉称:原审法院判决赔偿数额过低,没有支持华盖公司的维权费用,无法弥补华盖公司的损失。原审法院根据易纬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影响的范围等情节综合考虑,认定易纬公司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800元,这远远低于华盖公司在维权中所付出的费用。华盖公司提交了三份“RF免版税金使用版权”图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同类品牌图片的市场价格的参考,提交了金额为5000元的《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作为主张律师费证据。但原审法院没有考虑图片的艺术价值下的合理许可使用费,更没有衡量华盖公司的维权费用,对于华盖公司搜集资料的费用,公证的费用、律师费、通讯费等相关的一系列维权的付出视而不见。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这一自由裁量空间下,原审法院不顾华盖公司为制止侵权的付出,没有进行充分有效的赔偿金额的计算而得出1800元的判赔金额不合理。综上所述,华盖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一、改判(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判决,判令易纬公司支付图片赔偿及维权费用10000元;二、易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上诉人易纬公司二审答辩称:易纬公司对华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予认可。华盖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宣传册是在易纬公司处取得,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去过展会现场。因此,易纬公司认为涉案宣传册不是易纬公司印制。
经本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华盖公司请求原审法院判令:易纬公司向华盖公司支付赔偿金及维权费用共10000元。
本院认为,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结合当事人双方二审诉辩情况,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主要为:原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鉴于华盖公司未能举证证实其实际损失或易纬公司违法所得的数额,原审法院综合考虑了易纬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使用涉案图片的方式等因素,以及律师费和公证费的合理性程度,酌定易纬公司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800元,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华盖公司认为原审没有支持其维权费用,无法弥补其损失。本院认为,虽然华盖公司在本案主张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500元,但根据本案法律事务的难度、办理案件所需成本支出、耗费的工作时间以及存在同类型系列案件的情况,原审法院未全部支持华盖公司的律师费、公证费,并无不妥。华盖公司关于原审判决赔偿数额过低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华盖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 宏
审 判 员  曲卫东
代理审判员  刘 欢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翠